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3號聲請人 李玟亭 相對人 陳秋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十四紙,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4紙,發票地為台東縣池上鄉慶豐村6鄰56號,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4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1年度司票字第3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發票人││││(新臺幣)│││││├──┼───────────┼─────────┼───────────┼───────────┼────────┼─────┤│01│97年12月31日│50,000元│98年12月31日│98年12月31日│JC695882│陳秋榮│├──┼───────────┼─────────┼───────────┼───────────┼────────┼─────┤│02│97年12月31日│50,000元│98年12月31日│98年12月31日│JC695881│陳秋榮│├──┼───────────┼─────────┼───────────┼───────────┼────────┼─────┤│03│97年12月31日│50,000元│98年12月31日│98年12月31日│JC695880│陳秋榮│├──┼───────────┼─────────┼───────────┼───────────┼────────┼─────┤│04│97年12月31日│50,000元│98年12月31日│98年12月31日│JC695885│陳秋榮│├──┼───────────┼─────────┼───────────┼───────────┼────────┼─────┤│05│97年12月31日│50,000元│98年12月31日│98年12月31日│JC695884│陳秋榮│├──┼───────────┼─────────┼───────────┼───────────┼────────┼─────┤│06│97年12月31日│50,000元│98年12月31日│98年12月31日│JC695883│陳秋榮│├──┼───────────┼─────────┼───────────┼───────────┼────────┼─────┤│07│97年12月31日│50,000元│98年12月31日│98年12月31日│JC695888│陳秋榮│├──┼───────────┼─────────┼───────────┼───────────┼────────┼─────┤│08│97年12月31日│50,000元│98年12月31日│98年12月31日│JC695887│陳秋榮│├──┼───────────┼─────────┼───────────┼───────────┼────────┼─────┤│09│97年12月31日│50,000元│98年12月31日│98年12月31日│JC695886│陳秋榮│├──┼───────────┼─────────┼───────────┼───────────┼────────┼─────┤│10│97年12月31日│50,000元│98年12月31日│98年12月31日│JC695891│陳秋榮│├──┼───────────┼─────────┼───────────┼───────────┼────────┼─────┤│11│97年12月31日│50,000元│98年12月31日│98年12月31日│JC695890│陳秋榮│├──┼───────────┼─────────┼───────────┼───────────┼────────┼─────┤│12│97年12月31日│50,000元│98年12月31日│98年12月31日│JC695894│陳秋榮│├──┼───────────┼─────────┼───────────┼───────────┼────────┼─────┤│13│97年12月31日│50,000元│98年12月31日│98年12月31日│JC695893│陳秋榮│├──┼───────────┼─────────┼───────────┼───────────┼────────┼─────┤│14│97年12月31日│50,000元│98年12月31日│98年12月31日│JC695892│陳秋榮│├──┼───────────┼─────────┼───────────┼───────────┼────────┼─────┤│15│97年12月31日│50,000元│98年12月31日│98年12月31日│JC695897│陳秋榮│├──┼───────────┼─────────┼───────────┼───────────┼────────┼─────┤│16│97年12月31日│50,000元│98年12月31日│98年12月31日│JC695896│陳秋榮│├──┼───────────┼─────────┼───────────┼───────────┼────────┼─────┤│17│97年12月31日│50,000元│98年12月31日│98年12月31日│JC695895│陳秋榮│├──┼───────────┼─────────┼───────────┼───────────┼────────┼─────┤│18│97年12月31日│50,000元│98年12月31日│98年12月31日│JC695900│陳秋榮│├──┼───────────┼─────────┼───────────┼───────────┼────────┼─────┤│19│97年12月31日│50,000元│98年12月31日│98年12月31日│JC695899│陳秋榮│├──┼───────────┼─────────┼───────────┼───────────┼────────┼─────┤│20│97年12月31日│50,000元│98年12月31日│98年12月31日│JC695898│陳秋榮│├──┼───────────┼─────────┼───────────┼───────────┼────────┼─────┤│21│97年12月31日│50,000元│98年12月31日│98年12月31日│JC695879│陳秋榮│├──┼───────────┼─────────┼───────────┼───────────┼────────┼─────┤│22│97年12月31日│50,000元│98年12月31日│98年12月31日│JC695878│陳秋榮│├──┼───────────┼─────────┼───────────┼───────────┼────────┼─────┤│23│97年12月31日│50,000元│98年12月31日│98年12月31日│JC695877│陳秋榮│├──┼───────────┼─────────┼───────────┼───────────┼────────┼─────┤│24│97年12月31日│50,000元│98年12月31日│98年12月31日│JC695876│陳秋榮│└──┴───────────┴─────────┴───────────┴───────────┴────────┴─────┘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依法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