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5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5004號聲請人 許勝財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李霖勲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相對人戶籍地不在本院轄區,為查明本院就票號TH475261之本票是否具有管轄權,應提出足以釋明相對人實際住居所位於本院轄區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