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交附字第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5年度交附字第22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 律師
魏緒孟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5年度交易字第7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起訴狀影本。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交通法庭法官張意聰
法官錢衍蓁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書記官莊正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