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易字第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693號上訴人戊○○法定代理人丙○○(即戊○○之監護人)訴訟代理人 孫明熙 律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
己○○丁○○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5月2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劉勝吉
法官連正義法官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書記官李垂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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