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248號上訴人丙○○
戊○○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良財 律師複代理人 李明哲 律師被上訴人乙○○
丁○○甲○○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文婷 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8年6月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二、被上訴人應提上訴人丙○○入股業經全體董事同意之證據、原擬移轉予上訴人丙○○之所有股份之證據及針對本件爭點整理後之爭點提出答辯狀。
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陳博享法官黃雯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書記官秦慧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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