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重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重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重訴字第6號上訴人即被告丙○○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王東山 律師
林孝甄 律師 許富雄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葉宏基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黃啟逢 律師
蔡雲璽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乙○○、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丙○○、乙○○、甲○○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98年1月21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4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王炳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佳伶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