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易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易字第228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經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二十四萬五千零四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三千九百七十五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劉勝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除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外,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書記官李垂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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