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3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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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346號上訴人即被告丙○○法定代理人乙○○法定代理人甲○○選任辯護人 鐘烱錺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羈押期間,自民國98年4月19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丙○○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8年1月19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8年4月18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4月19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
法官高愈杰法官林銓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淨卿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