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歸屬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一六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台灣省農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華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台灣工礦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歸屬上訴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一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一○四年二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王仁貴
法官謝碧莉法官詹文馨法官鍾任賜法官吳謀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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