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罪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八號聲明人 歐文道 上列聲明人因殺人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0四年一月八日第三審確定裁定(一0四年度台抗字第二五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歐文道因殺人等罪聲明異議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具「再抗告狀」對本院確定裁定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原裁定案件經於民國一0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分案,於一0四年一月八日裁定在案,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一○四年二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洪佳濱
法官楊力進法官王梅英法官吳燦法官段景榕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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