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七號聲請人 魏高明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九月十八日本院裁定(一○三年度台抗字第七九八號、第七九九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終審法院裁定有所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故不服本院確定裁定而未依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者,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依再審程序審理之。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前開確定裁定聲明不服,雖未依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依上說明,仍應視為再審之聲請,合先敍明。
次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四年二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王仁貴
法官吳謀焰法官詹文馨法官鍾任賜法官謝碧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