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80號

聲請人 蕭美琪

相對人 吳清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非訟事件法第5條有明文規定,次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且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及票據法第120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經查,本件聲請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2紙,因未載付款地,依上揭規定,以發票地為付款地,而系爭本票12紙之發票地址均記載為「台南(市○○○○區○○○路000巷00號」,是本件聲請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本票附表:

114年度司票字第80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111年11月25日

20,000元

未記載

CH457117

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002

111年11月25日

20,000元

未記載

CH351645

003

111年11月25日

20,000元

未記載

CH351646

004

111年11月25日

20,000元

未記載

CH457122

005

111年11月25日

20,000元

未記載

CH351648

006

111年11月25日

20,000元

未記載

CH457121

007

111年11月25日

20,000元

未記載

CH692666

008

111年11月25日

20,000元

未記載

CH351641

009

111年11月25日

20,000元

未記載

CH351647

010

111年11月25日

20,000元

未記載

CH692670

011

111年11月25日

20,000元

未記載

CH692665

012

111年11月25日

20,000元

未記載

CH351640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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