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1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1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21689號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原名: 于以涵 )、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三筆不同借款受償後,為何不足額全依其中一筆
之利息、違約金請求,請詳述。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書記官卓清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