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0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馨遠上列被告犯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62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馨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葉馨遠因犯竊盜案件,經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3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現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經警拘提亦無效果,顯已逃匿,此有刑事被告保證書、送達證書、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按,依上開法條規定,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應予沒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柏宇
法官呂宜臻法官林虹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甲霖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