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97號原告鴻鋒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訴訟標的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計繳裁判費,此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及第77條之13所定之必備程式。又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之訴,有該條項第6款「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因債權讓與取得對訴外人即債務人 曾絹媚曾榮綿 之借款債權,尚有新臺幣(下同)5,351,246元本金及利息暨違約金未獲清償,爰代位曾絹媚即曾榮綿對被告等訴請分割因繼承而公同共有屏東縣○○鎮○○段○○○○○○○○○○號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並聲明:被告所有之系爭不動產,應依應繼分比例登記為分別共有。原告既請求代位分割,則應以系爭土地全體所有人為被告始為適法,是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系爭土地之登記第一類謄本(含所有權部、他項權利部全部,姓名、住址欄均勿遮隱)及異動索引;全體共有人即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部分共有人有死亡之情事,亦應陳報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到院,並重新提出記載正確被告之起訴狀,及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過院。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書記官林銀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