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0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0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01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蔡紫羚被告廖宏鈞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歷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利息(107年度執聲沒字第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紫羚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蔡紫羚因被告廖宏鈞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循本院法官之指定繳納保證金現金新臺幣8萬元後免予羈押,茲以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請准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經核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76號刑事判決、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針對被告和具保人之送達證書、司法警察檢還之該署檢察官拘票影本暨拘提未到報告書、被告之個人及兵役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具保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被告和具保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足證被告洵已逃匿,悉見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震惟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