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72號

原告 李威德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 魯皓寧 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原告應繳裁判費1萬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1萬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匡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書記官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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