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49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495號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陳冠蓁

債務人 馬國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03,176元,及其中新臺幣51,349元部分,自民國112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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