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6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63號

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朱榮貴

訴訟代理人 徐則鈺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肉多多美食有限公司林昱宏簡銘鋒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89,3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7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書記官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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