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487號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楊鎮愷
債務人 王志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5,292元,及其中新臺幣56,701元自民國98年7月29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8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300元,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