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9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訴字第9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937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俊宏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第一審判決(104年度訴字第1036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芬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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