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6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附民字第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5年度附民字第69號原告 陳香潓 被告 吳佳峯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 謝雲誥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 盧德文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5年度易字第127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主張:爰求為:㈠被告等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貳百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之判決。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竊盜案件,業經本院於105年4月7日審理,並於同日上午11時23分辯論終結。本件原告係於前述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之105年4月7日上午12時許始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蓋於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記足憑。依照首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沈宜生法官陳德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翁子婷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