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及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29號上訴人 蔡秀宜
谷李縀 田志高 被上訴人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法定代理人 沈政安 被上訴人財政部賦稅署法定代理人 許慈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及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按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號房屋起訴時之課稅現值及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起訴時之公告現值,乘以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無權占有之面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6,03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國聖
法官吳金玫法官董庭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書記官江慧貞附表:
編號門牌號碼課稅現值總面積上訴人占用面積訴訟標的價額1臺中市○○區○○路000號房屋874,600元993.82平方公尺143.8平方公尺(計算式:80.43+5.07+32.90+24.69+0.71=143.8)126,550元(計算式:874,600元×143.8平方公尺/993.82平方公尺=126,55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編號土地地號公告現值上訴人占用面積訴訟標的價額2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每平方公尺35,800元3.1平方公尺110,980元(計算式:35,800元×3.1平方公尺=110,980元)3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每平方公尺33,448元1.45平方公尺48,500元(計算式:33,448元×1.45平方公尺=48,5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合計286,0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