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7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74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浩宇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13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延展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七日上午九時二十九分宣示判決。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經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2年2月7日上午9時29分宣判,然受命法官因新冠肺炎之疫情,而有依防疫規定應予隔離之情事,致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宣判。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有必要,爰延展本件宣示判決之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林依蓉
法官田雅心法官呂超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丞儀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