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0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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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抗字第10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懲治盜匪條例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1056號抗告人 徐立人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駁回其聲明異議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7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抗告人徐立人前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4年度台上字第6505號判決處無期徒刑確定,經送監執行後,於民國97年11月20日假釋出監。嗣抗告人於假釋期間另犯他罪經法院判刑確定,法務部遂撤銷其假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乃簽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殘刑無期徒刑。抗告人對於撤銷假釋執行殘刑聲明異議,經本院駁回其異議後,復具狀對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錦印
法官何信慶法官朱瑞娟法官高玉舜法官劉興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