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82號原告 凃亦馨 訴訟代理人 凃永欽 訴訟代理人 陳吏蓉 被告 吳世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2月27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陳報因本件車禍事故已經領取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之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據(例如:匯款資料)。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
書記官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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