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89號聲請人 魏高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10月1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18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2年11月20日年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至聲請人於102年11月21日具狀中稱訴訟費用應由本院負擔,並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89條、第92條、第93條部分予以核辦,經本院函詢確認聲請人是否就上開補費裁定,聲請訴訟救助,聲請人復於102年12月2日具狀,仍請求本院依上開民事訴訟法第89條、第92條、第93條規定辦理,惟上開條文之適用情形與本件有別,自難遽適用前揭條文,免除聲請人繳納抗告費用義務,併予陳明。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湯千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
書記官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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