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號
附民原告乙○○附民被告甲○○右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六一八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清吉
法官詹朝傑法官李昆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佳伶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