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0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一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失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李玉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呂志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