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召開都市計畫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86號抗告人 黃健治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何泰舜 等7人間請求召開都市計畫會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2月12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書記官許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