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簡附民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正芳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傷害案件(本院96年度簡字第349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侯明正
法官程克琳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