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357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6年5月2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7,5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96年5月23日起至106年5月22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並經96年6月4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6年6月4日向聲請人借用5,100,000元,約定於96年9月4日清償,並於96年6月4日簽發面額5,000,000元之本票及經其背書、票載發票日期為96年9月3日之支票各1紙以為債權證明,詎屆清償期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影本、本票影本、支票暨退票理由書影本等件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書記官陳旺誠┌──────────────────────────────────────────────────────────────┐│附表:96年度拍字第357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宜蘭縣│羅東鎮│羅莊││86-2│建││1│05.39│全部│││1││││││││││││└─┴───┴────┴────┴────┴───────┴─┴────────┴──┴──────┴──────┴─────┘┌──────────────────────────────────────────────────────────────┐│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357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編││││├───┬───┬───┬───┬───┬───┼────┬───┬──┤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號│││││││││││││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88│宜蘭縣羅│宜蘭縣羅│住家用鋼│第1層5│第2層6│第3層4│││162.53│││平方│全部│││1○○○鎮○○○○段86-2│筋混凝土│9.60│0.40│2.53││││││公尺││││││路41號│地號│造3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