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1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528號聲請人衛華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秀茵 上列聲請人衛華國際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林建宏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衛華國際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債務人之姓名是否有誤?依聲請狀及本票所載之債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經查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該姓名為「林建宏」(非 林建弘 ),且個人記事欄未有改名之記載,如有誤載應具狀更正。
二、確認本件聲請人為何?(聲請人為「衛華國際有限公司」1人或「衛華國際有限公司」及「賴秀茵」2人?)併提出衛華國際有限公司之最新登記事項卡。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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