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8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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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8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82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偉能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偉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偉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4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確定,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有期徒刑5年,於民國105年7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66827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4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2年8月、1年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296號判決駁回上訴、最高法院於102年7月25日以102年度台上字第299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並於同年8月3日送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在卷可按。茲受刑人上開案件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7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668270號核准假釋在案,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7年7月2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4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7年6月3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7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5016682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莊書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正道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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