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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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七三號
原告泰盛印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楊永秋
一、右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貳拾伍萬肆仟零叁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萬貳仟捌佰柒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壹仟捌佰柒拾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請提出準備書狀,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以利案件進行。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陳靜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五日
法院書記官陳秀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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