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六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九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因腦內出血,雖經手術治療,現仍使用呼吸器,呈重度昏迷、植物人狀態,有財團法人仁愛綜合醫院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仁總字第九三0三00八三號函附之診療說明書在卷可據,被告既因疾病無法到庭,且本件復查無得為被告缺席判決之情形,依前開規定,本院即應於被告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陳如玲法官陳思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八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