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四四號
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 邱郁萍 即莊邱郁
住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邱郁萍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拾肆萬伍仟陸佰伍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貳佰貳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壹仟貳佰貳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劉佩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吳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