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四七號
原告安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金保 送達代收人 郭鐘元 被告竣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法定代理人 蕭富章 住同右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貳拾壹萬捌仟貳佰陸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貳仟玖佰柒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壹仟玖佰柒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張天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蔡紫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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