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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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三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一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而對被告起訴,惟原告起訴時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三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李承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吳玉蘭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