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小字第3027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士小字第3027號
原   告 名生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戊○○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經於民國96年1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五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日
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一千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假執行程序實施前,或實施中,而於
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以新臺幣五千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原告主張略以:被告丁○○於民國95年6月13日邀同被
告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5,000元,約定
應於同年7月15日清償,惟屆期竟不為清償,經催告無效,
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提出借據及本票影本各一張
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堪認原
告主張屬實。從而,原告依兩造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連帶為如本判決主文第1項所示之給
付及自民國96年1月2日(本件起訴狀繕本公示送達被告生效
之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並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其餘事實、理由省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2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鄭勤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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