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附民字第1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4年度附民字第173號原告 陳琮閔 被告 王家宏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463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竊盜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8日審理並辯論終結,原告係於該案辯論終結後之同年月16日始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此有本院收狀戳在卷可按,揆諸首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陳芃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佳芬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