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再字第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再字第429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陳飛鵬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侵占案件,對於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257號,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854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調偵字第1637、1639、164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陳飛鵬就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257號刑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並未附具該刑事確定判決繕本,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之程序顯屬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何信慶法官郭雅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韻如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