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竹小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竹小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竹小字第449號原告 莊政道 被告台灣大哥大及 詹亞文 副店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詹亞文副店長之年籍資料及真正住所或居所,亦未提出台灣大哥大公司之正確完整名稱、營業處所、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嗣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應於5日內具狀補正提出被告台灣大哥大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詹亞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即駁回起訴,該裁定已於民國109年7月9日由原告領取,有送達證書、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林惠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書記官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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