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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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73號抗告人 林巧薰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更生事件,對於民國113年1月2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書記官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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