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22號原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明軒 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0,347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及自112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惟因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並自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而本件係於新法施行後方始繫屬,故加計起訴前之利息及違約金數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總計應為30,516元(計算式:30,347元+169.0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民事庭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書記官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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