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破更(一)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破更(一)字第8號抗告人甲○○抗告人因本院96年度破更㈠字第80號宣告破產事件,對於本院民國97年3月14日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
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洪榮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書記官王紀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