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8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8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加重竊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86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等案件,本院於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六日所為之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應補充更正「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戴暇齡 」。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戴暇齡」部分,應予補充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學晴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淵瀛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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