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6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659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趙承珏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8年度執聲付字第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趙承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承珏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月確定(下稱甲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下稱乙案),甲、乙案接續執行,合計刑期4年8月,於民國103年10月21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於108年4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59432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鄭琬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書記官李勝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