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123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11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112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松木
葉水保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42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鄭松木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六合彩簽單壹張沒收。
葉水保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六合彩簽單壹張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補充更正為「鄭松木意圖營利,基於聚眾賭博、供給賭博場所及賭博之犯意,於民國107年1月中旬某日起」,第10行至第12行補充更正為「嗣賭客葉水保基於賭博之犯意,於107年2月8日14時30分許,前往上址以320元向鄭松木簽賭六合彩,員警據報循線查獲上情,並在賭客葉水保身上扣得六合彩簽單
1張、在鄭松木處扣得六合彩簽單1張。」,證據部分更正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五福四路派出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2份、簽單2張」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鄭松木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同法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被告葉水保所為,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被告鄭松木自民國107年1月中旬某日起至107年2月8日查獲止,基於經營六合彩簽賭以牟利之單一目的,在密接時間、相同地點,反覆實行上述犯罪行為,侵害同種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而予評價,較為適當,屬接續犯。被告鄭松木以法律評價上之一接續行為觸犯上述3罪名,屬刑法第55條規定之想像競合犯,應從較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又被告鄭松木既有供給賭博場所、聚集不特定賭客並與之對賭以營利之行為,則聲請意旨認僅構成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第268條後段圖利聚眾賭博罪,尚有未合,惟因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均屬同一,且對於被告訴訟防禦權不生影響,本院自得變更起訴法條而為審理。又被告葉水保於本案案發之107年2月
8日,尚未年滿80歲,而無刑法第18條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三、爰審酌被告鄭松木為智識成熟之人,竟不思以正途賺取所需,本次竟以住處供人為六合彩簽賭,助長賭博歪風,影響民間經濟與社會治安;被告葉水保貪圖射倖利益參與賭博,所為助長賭風,渠等所為均非可取,惟考量被告鄭松木聚眾賭博之規模不大,被告葉水保本次賭博之簽注金僅有新臺幣32
0元,亦非甚鉅,被告2人均已坦承犯行,被告鄭松木、葉水保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被告鄭松木、葉水保之經濟狀況分別為貧寒、勉持,鄭松木領有輕度身心障礙手冊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如主文。
四、扣案之簽單2張,分別為被告鄭松木、葉水保所有供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賭博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附 隨於渠 等所犯之罪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第
2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李蕙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書記官李宗諺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4231號被告 鄭松木男 7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告 葉水保男 8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松木意圖營利,於民國107年1月中旬某日起,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住處之公眾得出入場所內,接續聚眾下注簽賭香港六合彩。其賭博方式,由賭客自行圈選號碼,再以每逢星期二、四、六核對香港六合彩之開獎號碼作為依據,下注分為「二星」(即所簽注者為2個號碼一組)及「三星」(即所簽注者為3個號碼一組),每注賭金新臺幣(下同)80元。如賭客所簽選之號碼與香港六合彩開出之得獎號碼相同者,簽中香港六合彩「二星」、「三星」者,可分別獲得彩金5700元、5萬7000元,如未簽中,則所下注之賭金即鄭松木所有。嗣鄭松木於同年2月8日17時30分許,在上址前聚眾下注簽賭時,為警當場查獲賭客葉水保下注簽賭,並交付賭金320元與鄭松木,並查扣六合彩簽單1張。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鄭松木警詢之自白。
(二)被告葉水保警詢之自白。
(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五福四路派出所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簽單1張、蒐證照片4張。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鄭松木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眾場所賭博財物罪嫌及同法第268條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罪嫌。被告葉水保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眾場所賭博財物罪嫌。扣案如事實欄所載之物,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檢察官張靜怡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書記官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