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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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45號原告 陳鑫宏 法定代理人 陳忠賢
廖遂縈 原告廖遂縈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永祥 律師被告 林漢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7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曾思薇法官劉容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書記官黃佳惠